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两金”可作为债权收回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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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BB电子河南公司就银洞坡金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占用地勘基金和开发基金逾期不还一事,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洞坡金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其占用的“两金”本金及利息。银洞坡金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原审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关于基金不能作为债权清收,只能转为股权由BB电子集团公司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两笔基金本质上系国家债权……”;“……BB电子河南公司有权代表国家作为债权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明确了“两金”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可以作为债权收回,这对今后BB电子集团公司抓紧回收四项基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