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出台明确矿产督察员职责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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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矿产督察工作制度》,从矿产监察员职责等方面对矿产督察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制度》明确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即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矿区相关的采矿权人及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每年1月底之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督察工作情况;负责行政区内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等。
《制度》对矿产督察员职责及督察工作和考核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制度》还规定,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