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三大措施监督企业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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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千呼万唤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对于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国资委如何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国资委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国资委有哪些权力对控股的国有资产进行重大事项的管理,新通过的国资管理条例都在其中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20日,曾经参与条例两次重大修改并参与条例修改意见的专家,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接受采访时表示,暂行条例只是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个初步框架,真正成熟、相对完备的国资监管制度要靠未来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来确立。
■问责制度约束国资委
从中央到地方,超过10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将由国资委掌管,而新国资机构将会以“大东家”的角色出现,这种角色转变如何不至于把企业“管死”,是业内人士普遍担忧的问题。张文魁表示,暂行条例中规定,主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约束同级国资委,主要手段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即国资委应该每年编制国资经营预算,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条例中还规定建立人大对国资委的问责制度。
“所谓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其主要内容包括,今年有多少亿元的国有资产需要处置,国资委有多少收入,包括从企业收缴的红利和出售企业国有股的收入等等,国资委打算有什么样的支出,包括多少用于分流企业职工、多少处理不良债务等等,以及有多少节余或不足,都应该清楚地列入国资经营预算中,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同时,国资经营预算应该与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保持资金通道。”张文魁解释。
■国资委如何管企业
国资委三定方案中规定,国资委将直接控股或参股196家大型企业集团,有了此暂行条例,国资委如何履行出资人义务才真正有法可依。
暂行条例规定了几大措施保障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的职责:
一是国资委将直接向国有资产派出监事会主席,使国资委能够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是条例要求对国有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或政府审计局加强审计,保证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三是在条例第七章规定了企业违反国资条例的法律责任,如隐瞒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负责人将受到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将负赔偿责任。
另外,国资委也享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人事任免权。张文魁指出,在国资条例的执行程序中应该避免国资委通过“管乌纱帽”,从而轻而易举地影响企业的决策。所以,在国资委成立和开展工作以后,如何才能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将是一个艰难的任务。
另外,国资委吸收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在条例中也有所表现,暂行条例中规定,国资委有控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职能。张文魁分析,控制工资总额看起来应由市场来决定,但在现阶段列入条例是合理的。这是因为,目前的国有企业的劳动力实际上并未市场化,导致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工资总额不断膨胀,国资委涉入薪酬体系正是要抑制此种膨胀。张文魁指出,随着国有股权的逐步推出,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终将走入市场化的轨道。
■暂行条例尚待细化
“当然,任何法律在设立之初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张文魁指出,国资管理的暂行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国有资产如何作价。这可能是现阶段很难摸索出固定的国有资产作价模式。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国资的出售还是基于财政部规定的以企业净资产为作价基础。张指出,以净资产评估实际上很容易使国有资产被低估,而目前地方上的一些定价机制值得推广。如江西萍钢的国资出售实行招标的方式,使竞价更为公开。这种竞价的方式将逐步取代现阶段的方式。
另外,暂行条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一章规定过于笼统,尤其是对于国资委的法律约束,只限于一些行政责任的约束,还将靠未来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来细化。
对于国有资产的未来变局,张文魁表示,随着国有股权的出售,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企业将变成参股企业,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规范地按照《公司法》执行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