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将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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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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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第349号国务院令,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出,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指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条例规定,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条例指出,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汇交,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