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的关闭应尽快立法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2-07-25 浏览次数:1163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的“关闭”与经营不善企业的“破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闭”与“破产”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不在《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内。
  ■将关闭行为与破产同等对待等于抬高矿山企业的退出门槛、积累劣势企业。
  ■目前的关闭破产政策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
  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枯竭矿山是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这是长期积累而没有得到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矿山企业的“矿山”属性、我国矿产业的现状与未来和已加入WTO的现实要求我国尽快为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给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以关闭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因为:

  一、矿山企业因自然资源的枯竭而自然关闭的规律和矿山采掘业是提供初级产品的基础产业的属性决定了其关闭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矿山企业职工约有2000万人,有矿业城市(镇)390座,管辖人口约3.1亿。其中处于衰退期的有47座。我国资源枯竭矿山企业职工再就业已成为社会问题。近3年多来,仅在国家批准的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项目中,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煤矿需要安置的职工就多达36万人。
  此外,矿业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地质环境恶化、土地复垦任务艰巨。我国每年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的85%来自矿山开采;我国的矿山复垦率仅为12%,远低于世界上一般发达国家50%以上水平。现在我国的矿山开发还没有到高峰期,未来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问题会更加突出,必须未雨绸缪,早作准备。
  我国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统用含混的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一做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1.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的“关闭”与经营不善企业的“破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闭”与“破产”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关闭”应受政府援助,而“破产”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处罚。..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不在《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内。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中也没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自然资源枯竭的规定。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的关闭破产政策只适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与矿山企业经济类型的多元化不相适应。3.将关闭行为与破产同等对待等于抬高矿山企业的退出门槛、积累劣势企业,形成采掘业优不胜、劣不汰的运行机制和很高的结构调整成本。4.目前的关闭破产政策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用“破产”的办法处理“关闭”问题对矿山企业不公平,只给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政策而不给非国有矿山企业相应政策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矿山企业的关闭破产政策已不适应WTO规则的“透明化”原则要求。我国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政策是以领导的“讲话”、“批示”和“会议纪要”、“通知”等为依据的。
  二、为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立法时间紧迫。按照WTO规则的“国民待遇”、“非歧视”和政策法规“透明化”原则,外资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应享受内资矿山企业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按目前的关闭破产政策,外资矿山企业关闭会少承担许多义务,由此而来造成国家得益损失。同时,如果政策法规不透明,会受到WTO的制裁。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积有大量因资源枯竭而需要关闭的矿山企业。据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有440座矿山因资源枯竭即将关闭或面临关闭的威胁。其中仅煤矿就有257座。这些矿山关闭将导致以下问题:1.矿工失业问题。上述矿山关闭将直接影响300多万矿工和上千万家属的工作和生活。如果加上小矿山企业关闭数,直接影响的人数比这个数还大。矿山企业关闭直接涉及稳定,矿工再就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社会保障工作和再就业应作出特别规定。2.矿业城市(镇)的经济转型问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矿业城市(镇)的产业结构单一。矿山企业关闭后,需要资金和技术,培植新的支柱产业,需要培训和吸引人才。3.矿区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据资料表明,我国现有固体矿渣积存量为60亿吨-70亿吨,其中煤矸石就有34亿吨,形成煤矸石山1500余座,占地5000公顷。还有大量的地面塌陷问题。
  三、我国已具备为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立法的环境。我们已经有几年来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政策实践的基础。1997年以来,我国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实践的经验教训为此立法提供了感性认识和理性依据。国家领导人已注意到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问题,1999年,江泽民等国家领导人曾就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问题作过指示。只要进一步工作,就可将行政手段上升到法律手段。此外,为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立法的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一是矿山关闭基金制度即从矿山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留作矿山企业关闭时解决人员安置和环境治理等关闭问题专用;二是政府援助和监督制度。
  综上所述,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加强调研论证,为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行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