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允许部分大中型国企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2-07-31 浏览次数:1122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和计委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境内向金融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对外债比例较高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三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指出,中国对外筹借中长期外债主要由财政部和金融机构对外筹措,然后转贷给企业。由于对外债务人是财政部或金融机构,一旦企业出现偿债困难,将不可避免地转嫁给银行和财政,影响国家总体外债安全。为进一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外债结构,指导意见要求对外债余额1亿美元以上或外债占全部债务4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持其通过"借低还高"调整外债结构。
    在对现有外债成本和目前国内银行外汇贷款成本进行充分比较后,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国内银行低成本的现汇贷款置换高成本的外债,国内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资信较好,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境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用于外债结构调整(该外汇债券只限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禁止居民个人和工商企业进入)。
    另外,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调整外债结构,对外债比例较高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在还债规模和期限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向经批准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还债为目的的远期购汇,防范汇率风险。有经常性外汇收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可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
    指导意见称,1980年以来,中国累计借用国外中长期债务资金约1,700亿美元(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为确保对外偿还,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将外债风险管理列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明确责任和具体工作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