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可采用人民币计价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3-03-13 浏览次数:668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则《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进口合同的,办理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时,应按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对外支付;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出口合同的,办理出口收汇时,应按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及时足额收回外汇。 
  这一《通知》是在一些境内机构提出采用人民币作为外贸合同计价货币的要求下制定并于3月3日发布的,旨在使境内机构在外贸交往中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有利于防范汇率风险,积极促进我国外贸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