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携带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2-11-05 浏览次数:974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在就调整携带黄金管理规定问题通知如下: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后,黄金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跨省区携带批量黄金,人民银行不再审批。航空、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