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动态管理初探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2-12-05 浏览次数:771
  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矿产储量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促进矿产储量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矿产开发要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方针政策,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矿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储量管理的尴尬境地
  据初步调查,各类矿山中真正做过地质工作,拥有矿产储量等基础地质资料的只占少数,矿产储量管理的基础相当薄弱。而且,除国有矿山外,几乎所有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户均没有对矿产储量的动用状况进行统计管理。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于此前一直把主要精力放在制止无证采矿,打击乱挖滥采,整治矿业秩序上,对储量管理难以兼顾。加之体制改革后,储量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家和省两级管理模式调整为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管理,储量管理特别是基层储量管理的方法和途径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未确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致使矿产储量处于无人管理的尴尬境地。
  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当前,矿产储量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矿产储量家底不清。目前的矿产储量统计主要靠基层企业报表,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很强,而绝大多数矿山企业又无专业地测人员,每年矿产储量统计基本上属于统计加估计,数据的水分大、可信度差,导致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失去基础和依据。
  2.动用储量监管失控,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惊人。由于对矿山企业动用矿产储量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布置不合理、开采工艺落后以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量的现象大量存在,使大量国有资产白白流失。如有的煤矿整个矿井综合回采率仅有40%-50%,远低于国家规定的90%左右的回采率标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3.矿产储量耗竭过快,矿山寿命大幅缩短,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了解,由于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绝大多数地下矿山的预期服务寿命均远低于设计寿命。如某煤矿设计服务年限超过50年,由于开采不合理,不到10年,矿井就进入了衰竭期,不得不依靠寻找残余煤柱勉强生存。这种对矿产资源过度耗竭的现象在各个地区、各类矿种中均普遍存在,其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将难以估量。
  4.偷逃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税费现象严重。由于对企业开采情况缺乏有效监控,矿山企业隐瞒产量、收入,漏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税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加强对矿产储量的监控力度,对矿山进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实施矿产储量动态管理
  所谓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术规程及标准,以及矿山企业开采技术规范,在对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对矿山企业动用矿产储量按年度进行审批、注销,并对企业动用储量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监督核查的一种管理模式。矿产储量动态管理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是摸清储量家底。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对矿山企业的保有矿产储量逐一重新检测核定,准确测绘反映当前现状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编制储量计算图,并提交权威矿产储量报告。
  二是开展占用储量登记。根据检测核定的数据,对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储量进行重新登记,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储量管理台账,作为实施储量动态管理的依据。
  三是实行矿山动用储量报审制度。由矿山企业根据其生产能力和开采方案按年度对动用储量块段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储量块段位置(用标准直角坐标锁定)、开采面积、开采时限、回采率及采出量,并附相应的井上下对照图、储量计算图等申请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个企业不同矿种、不同采矿方法和开采工艺等逐一核定其开采回采率指标,并对照企业上年度的开采情况,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将相应指标下达给矿山企业,企业按照审批的范围组织开采,在年终时按规定进行储量报损和注销,并将有关数据如实反映在各企业的储量台账上。
  四是实施动态跟踪监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块段和矿产储量进行采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给企业的动用储量块段的批复,逐年对企业开采位置进行现场标注,对企业实际开采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滚动抽查,并对跟踪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开采布置不合理、开采方式落后,致使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标准,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的,责令其改正并加征其浪费部分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对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或其他破坏性开采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破坏环境资源罪”论处。
  3.对擅自扩大采掘块段进行生产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其擅自扩大的储量在次年度动用储量块段指标中扣减。
  4.对核查中发现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5.对因生产及其他正当原因需要扩大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储量的,按规定重新申请。
  6.对经批准的开采块段因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采矿的,经审查核实后,重新调整其年度开采块段及有关指标。
  7.因生产勘探和非正常损失引起矿产储量、注销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储量报告,经评审、认定后重新计算企业保有储量。
  通过实施严格的储量动态管理,为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增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矿产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国家资产不流失,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征收,确保矿业秩序的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