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共三大代表人数有多种说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4 浏览次数:1234

出席三大的代表人数,据有关著作和文章中记载,基本上有以下几个说法:

 

一是代表20人。见1938年延安中国现代史研究委员会编的《中国现代革命运动史》。

 

二是代表27人。见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材《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56年9月14日《人民日报》)。

 

三是代表30人或30余人。最早见1954年解放军总政宣传部编的《中国共产党历史教学大纲(初稿)》,其后从1955年到1962年的大部分党史出版物中,多数都取此种说法。

 

四是“17位有表决权的代表出席”,并附注说:“到会代表人数也许不只17人,但有表决权者,我确实记得只有17人。”

 

根据我们目前看到的两份有关三大代表人数较早的资料,对于上述几种不同的说法作一初步的分析。

 

一份文字材料是《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这是1957年苏共中央移交中共的原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一份历史档案。原件是俄文,没有注明写作日期和作者,根据内容推断,这份文稿是1923年6月三大后不久写的,很可能是中共中央向共产国际的一份报告。文稿中提到:“出席这次代表大会的共有30多位代表,其中有表决权的19人,有发言权的10余人。”

 

另一份材料是1928年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开会的时候根据当事人回忆写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名单》。这份材料中说:“到30人,有代表权27个”,同时,列有参加三大的22位代表名单,没有将代表名单列齐。这也是由苏共中央移交过来的历史档案材料。

 

这两份材料所记述的三大代表具体情况是有出入的,但是,对于出席三大代表的总人数,30人或30余人的提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至于第一个材料说“有表决权的19人”,第二个材料说“有代表权的27个”,看起来似乎不一致,但“代表权”和“表决权”是两个概念,含义是不同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这就告诉我们,不是所有参加会的代表都有表决权;有代表权的人不一定就有表决权。有代表权的代表必然要多于有表决权的代表人数。两份材料中一个说的是表决权19人,一个说的是代表权27人,两者虽不一致,但是也不一定矛盾。

 

根据以上材料的分析,还不能具体地确定出席三大的有代表权、表决权和发言权的人数,但出席三大的代表人数30人是可以肯定的。有的材料提到“有代表权的27个”,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也是比较接近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