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乐山市的“救护车不施救”一事在网络引起不小的争议。
一位老人骑自行车摔倒在地,乐山某妇幼保健院的救护车经过的时候司机没有下车救人,告诉周围的人120已经来了,而后径直离开!
因为报道中含有“救护车”、“不救人”、“离开”等敏感字眼引来不少人的指责,而后,涉事医院做出解释,急救车未停车救治受伤老人事出有因——因该院一孕妇因凶险型前置胎盘大出血,病情危重需紧急输血,该救护车主要承担着运输急救的紧急任务,加上救护车上没有医护人员,司机就没有就地救人,而是拨打了120急救被告知已经有救护车赶往了,才离开。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本分,同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救护车每经过一个需要急救的地点,就应无条件实施救治。恰恰相反,其应遵循最基本的操作流程与技术规范,如此才能实现科学、规范与有效救治。一方面,由于救护车的出勤执行任务,都有出车、归车的时间和路径要求,以便于接受考核而避免公车滥用,同时也便于指挥中心集中统一调度,防止自行其是下的秩序混乱;另一方面,120在接到求助电话后,即与患者形成了一种预约关系,120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会造成违约。在执行任务的急救车正在履行预约责任,不应受特殊情况而中止,患者的生命权都具有一致性,厚此薄彼或者先此后彼都不符合公平原则。
从这一点来说,正在开展送血任务的急救车以继续执行完任务作为第一要务,无论从情感上、道义上还是规范上都并无不妥,因为必须以“急救原则”作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如此才能实施理性的监督,防止规范化的急救原则被破坏。